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劳模办指示,非上海市总工会评选出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劳模关系可以转入上海市总工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经上海市教育工会审核后报上海市总工会批准。
一、提供材料:
1、转出地的省总工会出具公函,表明该同志劳模关系转出,不在当地享受如何劳模待遇,商请上海市总工会接收。
2、个人5张2寸报名照;
3、身份证复印件;
4、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二、具体接转流程:
劳模关系原单位所在地的省总工会/直辖市总工会出具公函—劳模个人材料原件(报名照、身份证、荣誉证书)及公函送上海市教育工会--劳模个人材料(报名照、身份证、荣誉证书)扫描件上传上海市劳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劳模情况审核表--上海市教育工会审核通过—送上海市总工会批准。
三、几点说明:
1、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指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
2、市级五一劳动奖章,不享受劳模待遇。作为今后申报市级劳模的荣誉基础。
未在册劳模基本信息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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