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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非上海生源申办户籍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13-04-09 11:32:4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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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0〕17号)以及《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凡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办户籍已开始受理,由培训医院统一报送。具体受理工作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1 日至5月18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非上海生源申办户籍须向所签的培训医院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成都北路408号201室)。
    联系电话:63276461-215,6327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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